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暂行管理办法
第一章 总 则
第 一 条 为 了 加 强 中 国 教 育 和 科 研 计 算 机 网 ( CERNET ) 的 运 行 和 使 用 管 理 , 促 进 中 国 教 育 和 科 研 计 算 机 网 的 健 康 发 展 , 依 照 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计 算 机 信 息 网 络 国 际 联 网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》 , 特 制 定 本 管 理 办 法 。
第 二 条 中 国 教 育 和 科 研 计 算 机 网 是 国 家 教 育 委 员 会 领 导 下 的 全 国 性 教 育 和 科 研 计 算 机 网 络 , 是 为 我 国 教 育 及 科 研 服 务 的 现 代 化 信 息 基 础 设 施 , 是 学 术 性 、 非 赢 利 性 的 计 算 机 网 络 , 其 服 务 对 象 主 要 是 我 国 的 教 育 和 科 研 机 构 。
第 三 条 中 国 教 育 和 科 研 计 算 机 网 利 用 先 进 实 用 的 计 算 机 技 术 和 网 络 通 信 技 术 , 实 现 我 国 教 育 和 科 研 计 算 机 网 络 之 间 的 互 联 并与 国 际 学 术 计 算 机 网 络 联 网 , 旨 在 为 我 国 的 教 育 和 科 研 活 动 提 供先 进 的 信 息 交 流 手 段 和 丰 富 的 信 息 资 源 , 实 现 资 源 共 享 , 以 促 进 并 支 持 我 国 教 育 和 科 技 事 业 的 发 展。
第 四 条 中 国 教 育 和 科 研 计 算 机 网 采 用 三 级 结 构 , 由 全 国 主 干 网 、 八 个 地 区 网 和 用 户 网 组 成 。 其 中 主 干 网 网 络 中 心 ( 即 中 国 教 育和 科 研 计 算 机 网 国 家 网 络 中 心 ) 设 在 北 京 , 管 理 运 行 国 际 网 关 , 为 互 联 网络 ; 地 区 网 为 第 一级 接 入 网 络 (主 干 接 教 育 和 科 研 计 算 机 网 的 所 有 接 入 网 络 , 未 经 允 许 不 得 擅 自 与 其 他 互 联 网 络 建 立 专 线 连 接 。
第 五 条 中 国 教 育 和 科 研计 算 机 网 设 立 管 理 委 员 会 和 专 家 委 员 会 , 受 国 家 教 育 委 员 会 委 托 , 负 责 中 国 教 育 和 科 研 计 算 机 网 各 项 管 理 政 策 的 制 定 ; 负 责 中 国 教 育 和 科 研 计 算 机 网 的 整 体 建 设 规 划 及 组 织 实 施 , 解 决 运 行 管 理 中的 技 术 问 题 。 管 理 委 员 会 和 专 家 委 员 会 的 成 员 均 由 国 家 教 育 委 员 会 聘 任。
中 国 教 育 和 科 研 计 算 机 网 的 日 常 工 作 由 中 国 教 育 和 科 研 计 算 机 网 国 家 网 络 中 心 负 责 。
第 六 条 中 国 教 育 和 科 研 计 算 机 网 各 级 接 入 网 的 网 络 中 心 是 中 国 教 育 和 科 研 计 算 机 网 运 行 管 理 的 具 体 实 施 单 位 , 各 网 络 中 心 需 遵 循 本 管 理 办 法 , 并 在 技 术 上 服 从 上 一 级 接 入 网 络 的 领 导 。 中 国 教育 和 科 研 计 算 机 网 的 各 级 接 入 网 可 以 根 据 本 管 理 办 法 的 原 则 和 本 地 的 具 体 情 况 建 立 各 自 的 管 理 委 员 会 和 专 家 委 员 会 。
第 七 条 中 国 教 育 和 科 研 计 算 机 网 的 所 有 工 作 人 员 和 用 户 必 须 遵 守 执 行 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计 算 机 信 息 网 络 国 际 联 网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》 和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,严 格 执 行 安 全 保 密 制 度 。
第 八 条 中 国 教 育 和 科 研 计 算 机 网 上 信 息 和 资 源 属 于 这 些 信 息 和 资 源 的 所 有 者 。 其 它 用 户 只 有 取 得 了 这 些 信 息 和 资 源 所 有 者 的 允 许 后, 才 能 使 用 这 些 信 息 和 资 源 , 网 络 上 软 件 的 使 用 应 遵 守 知 识 产 权 的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。
第 九 条 接 入 中 国 教 育 和 科 研 计 算 机 网 的 联 网 单 位 和 用 户 必 须 遵 守 中 国 教 育 和 科 研 计 算 机 网 制 定 的 有 关 规 定 和 制 度 , 按 时 缴 纳 有 关 费 用 。
第二章 管理机构
第 十 条 中 国 教 育 和 科 研 计 算 机 网 实 行 统 一 领 导 、 分 级 管 理 制 。 中 国 教 育 和 科 研 计 算 机 网 国 家 网 络 中 心 受 国 家 教 育 委 员 会 委 托、 在 中 国 教 育 和 科 研 计 算 机 网 管 理 委 员 会 的 具 体 领 导 下 对 互 联 网 的 国 际 网 关 和 主 干 网 进 行 管 理 ; 地 区 网 络 中 心 对 主 干 接 入 网 ( 地 区 网 ) 进 行 管 理 ; 各 用 户 网 管 理 机 构 对 本 级 接 入 网 进 行 管 理 ; 系 统 管 理 员 对 各 自 负 责 的 网 络 系 统 、 计 算 机 系 统 和 上 网 资 源 进 行 管 理 。
第 十 一 条 中 国 教 育 和 科 研 计 算 机 网 的 所 有 国 际 网 关 均 设 在 北 京 中 国 教 育 和 科 研 计 算 机 网 国 家 网 络 中 心 , 进 行 统 一 管 理 。
第 十 二 条 中 国 教 育 和 科 研 计 算 机 网 的 各 级 网 络 管 理 机 构 , 负 责 保 存 网 络 运 行 的 有 关 记 录 并 接 受 上 一 级 网 络 管 理 机 构 的 检 查 。
第三章 接入网络
第 十 三 条 中 国 教 育 和 科 研 计 算 机 网 接 入 网 络 必 须 符 合 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计 算 机 信 息 网 络 国 际 联 网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》的 条 件 , 符 合 中 国 教 育 和 科 研计 算 机 网 管 理 委 员 会 所 规 定 的 入 网 条 件 。
第 十 四 条 准 备 与 中 国 教 育 和 科 研 计 算 机 网 联 网 的 单 位 , 必 须 向 所 在 的 地 区 网 络 中 心 提 出 申 请 , 按 要 求 提 供 所 需 的 资 料 ,经 中 国 教 育 和 科 研 计 算 机 网 管 理 委 员 会 批 准 后 , 与 地 区 网 络 中 心 签 署 《 中 国 教 育 和 科 研 计 算 机 网 安 全 管 理 协 议 》 。
第 十 五 条 中 国 教 育 和 科 研 计 算 机 网 只 对 符 合 中 国 教 育 和 科 研 计 算 机 网 联 网 条 件 的 单 位 分 配 I P 地 址 。 中 止 联 网 的 单 位 必 须 把 相 应 的 I P 地 址 退 还 中 国 教 育 和 科 研 计 算 机 网 。
第 十 六 条 中 国 教 育 和 科 研 计 算 机 网 只 对 符 合 中 国 教 育 和 科 研 计 算 机 网 联 网 条 件 的 单 位 提 供 联 网 ,配 置 路 由 , 进 行 信 息 传 输 服 务 。
第 十 七 条 中 国 教 育 和 科 研 计 算 机 网 只 对 符 合 中 国 教 育 和 科 研 计 算 机 网 联 网 条 件 的 单 位 配 置 域 名 。
第四章 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管理
第 十 八 条 中 国 教 育 和 科 研 计 算 机 网 的 各 级 网 络 中 心 必 须 采 取 各 种 技 术 及 行 政 手 段 保 证 网 络 安 全 和 信 息 安 全 。
第 十 九 条 中 国 教 育 和 科 研 计 算 机 网 的 各 接 入 单 位 和 用 户 必 须 遵 守 中 国 教 育 和 科 研 计 算 机 网 的 有 关 管 理 规 定 分 别 签 订 《中 国 教 育和 科研 计 算 机网 安 全 管 理 协 议 ( 试 行 ) 》 ( 附 一) 和 《 中 国 教 育 和 科 研 计 算 机 网 用 户 守 则 ( 试 行 ) 》( 附 二 )
第 二 十 条 中 国 教 育 和 科 研 计 算 机 网 的 所 有 工 作人 员 和 用 户 必 须 对 所 提 供 的 信 息 负 责 。 不 得 利 用 计 算 机 联 网 从 事 危 害 国 家 安 全 、 泄 露 国 家 秘 密 等 犯 罪 活 动 , 不 得 制 作 、 查 阅、 复 制 和 传 播 有 碍 社 会 治 安 和 有 伤 风 化 的 信 息 。
第 二 十 一 条 在 中 国 教 育 和 科 研 计 算 机 网 上 不 允 许 进 行 任 何 干 扰 网 络 用 户 , 破 坏 网 络 服 务 和 破 坏 网 络 设 备 的 活 动 , 这 些 活 动 包 括 ( 但 并 不 局 限 于 ) 在 网 络 上 发 布 不 真 实 的 信 息、 散 布 计 算 机 病 毒 、使 用 网 络 进 入 未 经 授 权 使 用 的 计 算 机 、 不 以 真 实 身 份 使 用 网 络 资 源 等 。
第 二 十 二 条 中 国 教 育 和 科 研 计 算 机 网 在 各 级 管 理 机 构 设 立 专 职 网 络 安 全 员 , 负 责 相 应 的 网 络 安 全 和 信 息 安 全 工 作 , 并 报 上 一 级 网 络 中 心 备 案 。
第 二 十 三 条 中 国 教 育 和 科 研 计 算 机 网 的 各 级 网 络 管 理 机 构 定 期 对 相 应 的 网 络 用 户 进 行 有 关 的 网 络 安 全 和 信 息 安 全 教 育。
第 二 十 四 条 中 国 教 育 和 科 研 计 算 机 网 责 成 各 级 管 理 单 位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对 于 上 网 信 息 进 行 审 查 。 凡 违 反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的 信 息 严 禁 上网 。
第 二 十 五 条 中 国 教 育 和 科 研 计 算 机 网 的 所 有 用 户 有 义 务 向 网 络 安 全 员 和 有 关 部 门 报 告 违 法 犯 罪 行 为和 有 害 信 息 。
第 二 十 六 条 中 国 教 育 和 科 研 计 算 机 网 的 有 关 工 作 人 员 和 用 户 必 须 接 受 国 家 有 关 部 门 依 法 进 行 的 监 督 检 查 。 对 违 反 本 管 理 办 法 的 用 户 , 中 国 教 育 和 科 研 计 算 机 网 管 理 委 员 会 将 对 其 进 行 警 告 、 停 止 网 络 连 接 等 处 理 , 情 节 严 重 者 将 追 究 其 法 律 责 任。
第 二 十 七 条 中 国 教 育 和 科 研 计 算 机 网 的 各 级 接 入 网 络 应 参 照 本 管 理 办 法 , 并 根 据 本 地 的 具 体 情 况 制 定 相 应 的管 理 细则。
第 二 十 八 条 本 管 理 办 法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。
附: 一、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安全管理协议(试行)
二、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用户守则(试行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