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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东省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暂行管理办法

发布时间:2015-12-16发布者:

广东省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暂行管理办法
第一章 总 则
   第 一 条 为 了 加 强 广 东 省 教 育 和 科 研 计 算 机 网 (GDERNET) 的 运 行 和 使 用 管 理 , 促 进 广 东 省 教 育 和 科 研 计 算 机 网 的 健 康 发 展 , 依 照 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计 算 机 信 息 网 络 国 际 联 网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》 和 《 中 国 教 育 和 科 研 计 算 机 网 暂 行 管 理 办 法 》,特 制 定 本 管 理 办 法 。
    第 二 条 广 东 省 教 育 和 科 研 计 算 机 网 是 广 东 省 高 教 厅 领 导 下 的 全 省 性 教 育 和 科 研 计 算 机 网 络 , 是 为 我 省 教 育 及 科 研 服 务 的 现 代 化 信 息 基 础 设 施 , 是 学 术 性 、 公 益 性 的 计 算 机 网 络 , 其 服 务 对 象 是 我 省 的 教 育 和 科 研 机 构。
    第 三 条 广 东 省 教 育 和 科 研 计 算 机 网 利 用 先 进 实 用 的 计 算 机 技 术 和 网 络 通 信 技 术 , 实 现 我 省 教 育 和 科 研 计 算 机 网 络 之 间 的 互 联 并 与 英 特 网 联 网 , 旨 在 为 我 省 的 教 育 和 科 研 活 动 提 供 先 进 的 信 息 交 流 手 段 和 丰 富 的 信 息 资 源 , 实 现 资 源 共 享 , 以 促 进 并 支 持 我 省 教 育 和 科 技 事 业 的 发 展 。
第二章 管理机构
    第 四 条 广 东 省 教 育 和 科 研 计 算 机 网 设 立 领 导 小 组 和 专 家 组 , 负 责 制 定 广 东 省 教 育 和 科 研 计 算 机 网 的各 项 管 理 政 策 和 整 体 建 设 规 划 , 并 组 织 实 施 ,讨 论 解 决 运 行 管 理 中 的 重 大 技 术 问 题 。
    第 五 条 广 东 省 教 育 和 科 研 计 算 机 网 的 所 有 网 关 均 设 在 广 东 省 教 育 和 科 研 计 算 机 网 网 络 中 心 , 进 行 统 一 管 理 。
广 东 省 教 育 和 科 研 计 算 机 网 网 络 中 心 负 责 给 符 合 广 东 省 教 育 和 科 研 计 算 机 网 联 网 条 件 的 单 位 申 请 分 配 域 名 和 IP 地 址 。
广 东 省 教 育 和 科 研 计 算 机 网 网 络 中 心 对 符 合 广 东 省 教 育 和 科 研 计 算 机 网 联 网 条 件 的 单 位 提 供 联 网 , 配 置 路 由 , 进 行 信 息 传 输 服 务 。
广 东 省 教 育 和 科 研 计 算 机 网 网 络 中 心 设 在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。 在 网 络 运 行 过 程 中 , 特 别 是 发 生 通 讯 故 障 时 , 广 东 省 教 育 和 科 研 计 算 机 网 网 络 中 心 应 及 时 通 报 有 关 情 况 , 解 决 有 关 问 题 , 提 供 优 质 服 务 。
    第 六 条 各 教 育 或 科 研 部 门 网 络 为 接 入 网 络 。 广 东 省 教 育 和 科 研 计 算 机 网 接 入 网 络 的 网 络 中 心 负 责 本 单 位 计 算 机 网 络 的 建 设 、 运 行 和 管 理 , 协 助 做 好 与 广 东 省 教 育 和 科 研 计 算 机 网 网 络 中 心 的 联 结 。
    第 七 条 广 东 省 教 育 和 科 研 计 算 机 网 实 行 统 一 领导 、 统 一 规 划、 分 级 管 理 制 。广 东 省 教 育 和 科 研 计 算 机 网 网 络 中 心 受 广 东 省 高 教 厅 委 托 , 在 广 东 省 教 育 和 科 研 计 算 机 网 领 导 小 组 的 具 体 领 导 下 对 互 联 网 的 网 关 和 主 干 网 进 行 管 理 ; 各 接 入 网 络 管 理 机 构 对 本 级 接 入 网 络 进 行 管 理 ;系 统 管 理 员 对 各 自 负 责 的 网 络 系 统 、 计 算 机 系 统 和 上 网 资 源 进 行 管 理。
    第 八 条 广 东 省 教 育 和 科 研 计 算 机 网 的 各 接 入 网 络 中 心 , 负 责 保 存 网 络 运 行 和 有 关 记 录 并 接 受 上 一 级 网 络 管 理 机 构 的 检 查 。
第三章 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管理
    第 九 条 广 东 省 教 育 和 科 研 计 算 机 网 的 各 级 网 络 中心 必 须 采 取 各 种 技 术 和 行 政 手 段 , 保 证 网 络 安 全 和 信 息 安 全 。
    第 十 条 广 东 省 教 育 和 科 研 计 算 机 网 的 所 有 工 作 人 员 和 用 户 必 须 对 所 提 供 的 信 息 负 责 。 不 得 利 用 计 算 机 联 网 从 事 危 害 国 家 安 全 、 泄 露 国 家 秘 密 等 犯 罪 活 动 , 不 得 制 作 、 查 阅、 复 制 和 传 播 有 碍 社 会 治 安 和 有 伤 风 化 的 信 息。
    第 十 一 条 在 广 东 省 教 育 和 科 研 计 算 机 网 上 不 允 许 进 行 任 何 干 扰 网 络 用 户 , 破 坏 网 络 服 务 和 破 坏 网 络 设 备 的 活 动 , 这 些 活 动 包 括 ( 但 并 不 局 限 于 ) 在 网 络 上 发 布 不 真 实 的 信 息 、 散 布 计 算 机 病 毒 、 使 用 网 络 进 入 未 经 授 权 使 用 的 计 算 机 、 不 以 真 实 身 份 使 用 网 络 资 源 等 。
    第 十 二 条 广 东 省 教 育 和 科 研 计 算 机 网 在 各 接 入 单 位 设 立 安 全 员 , 负 责 相 应 的 安 全 和 信 息 安 全 工 作 , 并 报 上 一 级 网 络 中 心 备 案。
    第 十 三 条 广 东 省 教 育 和 科 研 计 算 机 网 络 及 接 入 网 络 的 网 络 中 心 定 期 对 相 应 的 网 络 用 户 进 行 有 关 的 网 络 安 全 和 信 息 安 全 教 育。
    第 十 四 条 广 东 省 教 育 和 科 研 计 算 机 网 及 各 接 入 单 位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, 对 上 网 信 息 进 行 审 查 。 凡 违 反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的 信 息 严 禁 上 网 。
    第 十 五 条 广 东 省 教 育 和 科 研 计 算 机 网 的 所 有 用 户 有 义 务 向 网 络 安 全 员 和 有 关 部 门 报 告 违 法 犯 罪 行 为 和 有 害 信 息 。
    第 十 六 条 广 东 省 教 育 和 科 研 计 算 机 网 的 有 关 工 作 人 员 和 用 户 必 须 接 受 国 家 有 关 部 门 依 法 进 行 的 监 督 检 查 。 对 违 反 本 管 理 办 法 的 用 户 , 将 对 其 进 行 警 告 、 停 止 网 络 连 接 等 处 理 ,情 节 严 重 者 将 追 究 法 律 责 任 。
第四章 附则
    第 十 七 条 本 管 理 办 法 由 广 东 省 教 育 和 科 研 计 算 机 网 领 导 小 组 负 责 解 释 。
    第 十 八 条 本 管 理 办 法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实 施 。